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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附中数据安全管理办法

时间:2024-09-11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附中数据处理活动,保障数据安全,促进数据开发利用,保护个人、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大附中校内所有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。在校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,若损害本校利益、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,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等。数据安全,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,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,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。

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,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,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,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。

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由校长、书记、主管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,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,研究制定、指导实施数据安全战略和相关政策,统筹协调数据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数据安全的日常监督、检查、指导及应急响应等工作。

第六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。信息中心承担全校性数据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,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部门数据安全监管职责。

第七条 学校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,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,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教育发展。

第二章 数据安全制度与管理架构

第八条 实施数据安全责任制,明确各级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及教职工在数据安全中的职责和权限,签订数据安全责任书。

第九条 建立数据安全培训制度,定期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数据安全意识、法律法规、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,提高全员数据安全意识。

第三章 数据分类分级与保护

第十条 制定详细的数据分类分级标准,依据数据的敏感性、重要性、价值等因素,将数据分为不同等级,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。

第十一条 对于关键数据(如学生个人信息、教职工敏感信息等),采用加密存储、访问控制、审计跟踪等高级保护措施,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访问、篡改或泄露。

第四章 数据处理活动管理

第十二条 所有数据处理活动需事先进行安全评估,明确数据处理的目的、范围、方式及可能的安全风险,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。

第十三条 实行数据访问权限最小化原则,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必要的访问权限,并定期审核和调整权限设置。

第十四条 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管理,与其签订数据安全协议,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,监督其数据处理活动符合学校要求。

第五章 数据安全技术与措施

第十五条 部署先进的防火墙、入侵检测系统、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,构建多层次的安全防护体系。

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加密技术,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,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。

第十七条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演练,确保数据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恢复,减少损失。

第六章 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

第十八条 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,明确应急响应流程、责任分工及应对措施,确保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、有效处置。

第十九条 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迅速查明事件原因、影响范围及损失情况,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。同时,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。

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

第二十条 建立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,定期对各部门的数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。

第二十一条 将数据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,对在数据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;对违反数据安全规定、造成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大附中数据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2024年9月11日 星期三